关于干式变压器行业以铝代铜乱象发生原因的探讨
1、成本因素
以铝代铜干式
变压器价格可以比全铜
变压器成本降低最高达30%左右,因此如果采用铝绕组而以铜绕组的价格供货,这是非常可观的利润。同时,可以用铝绕组
干式变压器(不标铝,默认为铜)和铜
干式变压器竞标获得更大价格优势。这在
干式变压器制造行业内已经产生了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
干式变压器被环氧树脂包裹具有防火功能,因此房地产行业是最大的干式变压器用户行业。目前房地产行业单一用户很难像电网公司一样开展抽检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并缺少便捷的检测手段辨别其干式变压器内部所用材料性质,而铝干式变压器的运行风险是在较长时间内逐步积累产生的,如:铝绕组抗短路能力不强,干式变压器内的铜铝接头容易断裂等各种风险很难短期内发现。
3、诉讼时效制约
干式变压器的使用期限一般是20年到30年,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这就是说当有些用户发现问题时,干式诉讼期、合同保证期、最终的追索期可能都已经过了,导致用户丧失了法律上的救济方法。
4、产权制度
我国房产在被卖给用户后其电气工程也归用户所有,风险转移,一般是归社区物业负责维护。这就造成了所有业主按份共有电气工程,事实是没有业主能够真正懂得电气工程和能够有效行使权力。这也是造假干式变压器容易进入房地产电气工程原因之一。
5、依靠行政管理的体制对干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制约力不足
目前我国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管理方法主要还是依靠行政处罚为主,结合刑事处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罚都是由主管部门行使,目前是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但在实际中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类产品管理相对比较得心应手,但工业品因为技术性太强,行政部门无法实施有效查处。另外即使罚款也是国家所有,用户没有参与的积极性。
6、民事赔偿不足,受害人缺少索赔动力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发生假冒伪劣产品现象,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的赔偿是非常低的,包括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等规定,很难弥补其真正损失,另外还要承担非常繁杂的举证责任。因此受害人往往缺少去法院诉讼的动力,这也间接助长了造假一方实施其造假行为。
7、信息不对称
在房地产行业和建筑行业,即使是行业里面的电气工程师也不是干式变压器专业人员,因此对于干式变压器的材质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所知甚少,而真正地用户更不知其所以然。
综上所述,目前因各种原因导致大量干式变压器和以铝代铜干式变压器进入了房地产行业,对用户财产及其生命安全已经产生了潜在的巨大风险。目前,最重要的是要及时敲响警钟,让广大用户了解和认识这种风险及危害,进而推动相关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尽早刹住干式变压器行业、工业以及房地产领域这种以铝代铜造假的不法行为,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广大用户以及干式变压器诚实厂家的正当权益不收非法侵害。